為因應105年度流感疫苗即將於105年10月1日開始施打
本所特地於10月1日(六)上午08:30~11:30加開流感疫苗門診(僅成人部分)
(另當日若符合資格者亦可做口腔癌及大腸癌篩檢),
當日欲施打流感疫苗的民眾請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
另105年10月份(10/1~10/31期間)本所亦特別於每週二上午08:30~11:30加開流感疫苗門診(僅成人部分)(若符合資格者亦可做口腔癌及大腸癌篩檢)
105年度實施對象如下:(其中除了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入學前幼兒於每週四下午14:00~16:00施打及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1至3年級學生依各校安排時間施打外,其餘對象皆可於每週二(僅限10月份)及每週四上午08:30~11:30至衛生所施打)
一、 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入學前幼兒(於每週四下午14:00~16:00施打)
出生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註冊就學前之幼兒(幼兒及其父母均為外國人,且均無加入健保及無居留證之幼兒需自費接種)。
二、 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1至3年級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於學校依各校安排時間施打)
(一)、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為我國國小學生。
(二)、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為我國國中學生。
(三)、105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為我國高中、高職或五專1-3年級學生(含日/夜間部,但不含補校)。
(四)、少年矯正學校及輔育院學生。
三、 50歲以上成人
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大於等於50歲者。
四、 具有潛在疾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風險慢性病患,經醫師評估符合或具有曾因糖尿病、慢性肝病(含肝硬化)、心、肺、血管疾病(不含單純高血壓)、腎臟及免疫低下(HIV感染者)等疾病門、住診紀錄者(疾病代碼詳如附件),或BMI≧30者。
(二)、罕見疾病患者(健保卡內具註記或持相關證明文件者,疾病代碼詳如附件,並以國民健康署最新公告為準)。
(三)、重大傷病(健保卡內具註記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
五、 孕婦及產後6個月內婦女
(一)、已領取國民健康署編印「孕婦健康手冊」之懷孕婦女。
(二)、持有嬰兒出生證明文件或完成新生嬰兒登記之戶口名簿之產後6個月內婦女(以「產婦接種年月」減「嬰兒出生年月」計算小於等於6個月)。
六、 機構對象
(一)、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不含產後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不含福利服務中心)、呼吸治療中心、精神復健機構之康復之家等機構之受照顧者、榮民醫院公務預算床榮患及居家護理個案等。
(二)、直接照顧上述機構之受照顧者或個案之機構所屬工作人員。
七、 醫事及衛生等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及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本項人員之涵蓋範圍如下:
1.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
依據95年5月17日公布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稱醫事人員,並具執業登記者,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以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如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鑲牙生、牙體技術生等。
2.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
本計畫所指之醫療院所係為醫院及診所,不包括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之醫療業務之其他醫療或醫事機構(如捐血機構、病理機構、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鑲牙所…等),本項人員之涵蓋範圍如下:
(1)醫院(含健保門診中心)
A.醫院編制內非醫事人員
包括醫療輔助技術人員(如臨床心理、感染控制、聽力與語言治療、麻醉、呼吸治療、核子醫學、醫學物理、牙科技術等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如醫學工程、臨床工程、工務、建築、電機、電子、空調等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務行政人員、一般行政人員、資訊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庶務人員(係指看護工、清潔工、洗衣工、技工、工友、司機、駐衛警等,如為外包人力,請洽公司確認承攬工作之單位是否單獨或跨多家醫院提供服務,以避免重複申請,醫院並應確認承攬廠商提供之冊列人員確實符合接種條件)。
B.醫院值勤之醫事實習學生
本項人員指於計畫執行期間,在地區級以上教學醫院值勤之醫事實習學生。
C.衛生保健志工
本項人員指長期固定服務於醫療院所(含有門診的衛生所)之衛生保健志工,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於衛生局登記有案者。
(2)診所
由於診所之設置標準、經營型態與醫院不同,為使有限疫苗資源確實使用於高危險群,每一診所行政人員接種名額以2名為限。
(二)、衛生等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
1.衛生單位第一線防疫人員:包括疾病管制署與各區管制中心及衛生局、所之編制人員、第一線聘僱或派遣人員、司機、工友等。
2.各消防隊實際執行救護車緊急救護人員。
3.第一線海巡、岸巡人員。
4.際機場、港口入境安全檢查、證照查驗及第一線關務人員。
5. 實施空中救護勤務人員:係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空中救護勤務人員。
八、 禽畜養殖等相關行業工作人員、動物園工作人員及動物防疫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禽畜(雞、鴨、鵝、豬、火雞、鴕鳥)養殖業與前述禽畜之屠宰、運輸、活體屠宰兼販賣、化製業等工作人員(含動物園第一線工作人員)。
(二)、中央、地方實際參與動物防疫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