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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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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本所無此項應公開政府資訊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本所無此項應公開政府資訊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組織及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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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行政相驗申辦相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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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及決算書。 本所無此項應公開政府資訊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臺南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連結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本所無此項應公開政府資訊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本所無此項應公開政府資訊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本所無此項應公開政府資訊